甘肅環縣法院“百萬執行款”被老賴轉走!
陜西西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1、本案的違約金為什么僅支持了47天?本案一審中原告提出的第二項訴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133333.09元(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每天0.08%標準計算違約金,暫計至2020年7月12日),而一審判決:“自2020年7月18日至本案開庭之日2020年9月4日共計47天,違約金20888.51元。被告甘肅中天實業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陜西西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違約金208888.51元。本案一審判決后,中天公司就違約金部分判決不服,上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受理后,依法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投訴人于本案生效后,已向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但該院執行局認為判決書第二項的違約金就只是208888.51元,至于2020年9月4日庭審之日后每天按0.08%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的違約金,判決書中并未明確表述,故無法執行。后投訴人聯系原一審法官,為何違約金僅支持了47天?一審法官表示,該項判決違約金是完全支持了投訴人訴求的,但在表述時確實有瑕疵,遺漏了庭審之后的違約金應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的表述,但該項判決被二審法院維持了,因此一審無法出具更正裁定;后又跟二審法官聯系,被告知該項具體的判決內容系一審法院出具的,二審法院僅是維持,并未改判,因此二審也無法出具更正裁定。一二審判決在論述中,顯然都是認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執行,并支持了投訴人的訴求,但一二審判決僅支持了申請人47天的違約金,本案開庭之日2020年9月4日之后至貨款付清之日的違約金,一二審均遺漏了,如此判決對投訴人顯失公正。而一二審法院卻都推脫不管,請問投訴人的權益如何才能有效維護?
2、原告在訴前財產保全時,一審法院就被保全人名下的多家銀行分限額進行查封保全,法律依據何在?原告在一審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被要求對被申請人名下的多家銀行分限額進行查封保全,原告完全不能理解,此為何意?是刻意的體現地方保護主義,還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3、已凍結甘肅銀行的100萬元,為什么執行的時候就沒有了?原告收到的(2020)甘1022執保87號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保全案件執行情況告知書中明確:“已凍結甘肅中天實業有限公司在甘肅銀行環縣支行限額1000000元”。這筆被凍結的100萬元在投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強制執行時,卻被告知銀行賬戶自被凍結時根本就沒有100萬元,還調出了流水提供給了投訴人。那么原告不禁想問:“如果甘肅銀行沒有凍結該100萬元,那么告知書中為何要如此表述?”是誰導致被凍結的100萬元不翼而飛了,誰應該為此承擔責任呢?
4、(2020)甘1022執異11號執行裁定書存在多個問題首先,在該執行異議程序中,原告并未收到法院傳票,對異議程序根本就不知情。在該執行異議裁定作出后,原告也沒有收到該裁定書,后經聯系具體辦案法官告知,其已經向原告另案的代理律師郵寄送達。前述原告對何時開啟的執行異議程序都不知情,自然也就沒有委托律師代理,為何向原告另案的代理律師送達呢?更何況原告另案的代理律師也并未實際收到該裁定書,郵寄的回執上簽字并非律師本人簽名。由于一審法院執行異議裁定事先未告知原告,事后也沒有合法送達,直接導致原告人錯過了訴訟救濟的權利。其次,該裁定書中陳述:“案外人周華中于2020年8月14日分3次共向中天公司轉入50萬元,綜合分析周華中付款的時間、付款賬戶及中天金茂與中天實業公司名稱的相似度等因素,周華中稱其誤將應支付給中天金茂的50萬元匯入了中天實業賬戶的事實可以采信。”
1、周華中連續三次轉錯賬戶,如此解釋實在令人難以信服,合理的解釋只能是周華中轉賬支付的賬戶本身沒有錯。
3、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周華中支付的并非租金而是購房款,也就是該裁定書第二頁另查明部分提到的“周華中購買了中天公司的房產”。總之該裁定書稱轉錯賬戶的解釋實在不能理解與接受。再次,裁定書第二頁“另查明,2020年7月21日周華中與中天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由環縣環城鎮環江大道國貿新天地商業綜合樓1幢A2303室,房屋價款為1126944元,付款方式為于202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后,周華中于2020年7月31日向中天公司付清了合同價款1126944元,付款賬戶為中天公司在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縣支行賬戶(帳號:66230304991800010)”。通過前述內容可知,一審法院查明了:“周華中于2020年7月31日向中天公司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縣支行賬戶(被凍結賬戶)付清了合同價款1126944元的事實。”
【特別說明:我公司已于2020年7月20日凍結公司中天銀行賬戶】但本案在執行時,卻被告知銀行賬戶自2020年7月20日被凍結時根本就沒有100萬元,還調出了流水提供給了投訴人。以上兩個相互矛盾的事實,原告該相信哪個?是應該相信一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還是應該相信銀行流水呢?最后,該執行異議裁定:“解除中天公司甘肅銀行賬戶內周華中于2020年8月14日匯入的50萬元的凍結;該賬戶除可向周華中支付50萬元外,資金限額仍凍結100萬元”。而2020年12月9日,該賬戶卻向甘肅金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轉賬50萬元,而甘肅金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中天公司的獨資股東,該轉賬行為可否理解為非法的關聯交易行為呢?裁定書明確只能將涉案50萬元退還給異議人周華中,而中天公司卻非法地將該筆50萬元轉給了自己的獨資股東,試問,該筆非法轉賬的行為能否執行回轉?能否追究相關責任人?
公平公正何在?
法院判決書 法院裁定書附如下:
環縣法院裁定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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